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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
发布时间:2018-09-19     浏览次数:     来源:

近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和第72次市委常委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所有这些,都为我市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指明了方向。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2018年底,所有行政村(居)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到2020年底,所有行政村(居)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其中试点单位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模式,“中心”负责指导村主办会计处理财务事项、在线监督指导村级财务收支和记账凭证、保管村级移交的会计档案等,对村主办会计实施“五统一”(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委派、统一考核、统一付酬)管理,推动会计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经济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居),鼓励试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全代理模式。全面推进村级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年底实现使用“村务卡”结算所有村(居)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