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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发布时间:2019-09-23     浏览次数:     来源:

    宅基地改革是农村改革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日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要求严守红线的同时,《通知》还表示,要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宅基地的哪些底线不能触碰?如何盘活利用?

    这次的《通知》中最显著的一条就是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介绍:“在农村农户如果在新盖住宅的时候,必须要按照这个规定,比如他要是多占,你就要退出来。这样整个宅基地在一些关键节点上,我们加强管理在农村就可以不至于混乱,也不会造成农民的抵触、反感。”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搞私有化的底线。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在宅基地方面,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目前和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韩长赋说:“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做好基础性工作,摸清全国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很多人都注意到,上个月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道林表示:“因为我们在城镇化发展过程当中,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使得一些农村宅基地出现闲置现象,形成了再利用的问题,需要农村宅基地如何退出和流转的问题。所谓退出,就是如何让闲置的或者已经破旧的农村宅基地恢复它的土地条件,或者是复垦成耕地来腾退建设用地指标。”

    这次的《通知》也指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并具体地提到,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这实际上给出了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更大的范围。“原来试点地区宅基地是不能当成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以这个事情原来不明确。现在这个《通知》实际上是说闲置宅基地可以向村庄以外的投资者供应发展农村产业。”

 《通知》同时强调,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李国祥强调,这也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变。“根据我们的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我们已经按照三权分置,把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要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要是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你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